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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獎章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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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年六月五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五五一號函核准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十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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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係依本會宗旨及本會設置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辦法組織成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每屆由學會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應於每年年會一個半月前開會審查當年獎章候選人資格及事蹟,於年會一個月前將審查結果報告理事會,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簽署提名獎章候選人,但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委員會通過時,得於委員會集會時,由委員三人以上署名另行提出獎章候選人提付審查。 |
第五條 |
候選人經過委員會審查討論後,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為合格。如候選人為二位或二位以上,而無一人獲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時,應逐次淘汰其中得票最少者後再投票,如候選人中有本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應迴避投票。 |
第六條 |
在理事會對候選人未作正式決定時,一切提名及審查與投票經過,均不公開。 |
第七條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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