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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接受委託專案計畫作業程序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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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五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十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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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作業程序依本學會服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及個人或團體會員以本會名義接受政府機關,其他法人團體或個人委託,進行研究工作或教育訓練時,以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三條所規定之受託事項為限,並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
第三條 |
接受委託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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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由本委員會置技術服務及研究計畫專職人員(以下簡稱本會專職人員),接受委託專案計畫,其組織及管理細則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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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專案計畫主持人為本會個人會員時,應由計畫主持人與委託單位先行完成初步協議,再報由本會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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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由本會個人或團體會員與本委員會合辦計畫,應先經雙方協商後報由本會受理。 |
第四條 |
本會個人或團體會員,以本會名義接受委託計畫時應先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理事長同意後,始得正式簽約接受委託,且個人或團體會員亦不得使用本會人力及設施。 |
第五條 |
各委託專案計畫應依本委員會簡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撥管理費,由本會統籌運用,其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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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委員會及團體會員接受委託部份﹐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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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會員接受委託部份﹐按專案計畫之經費依下列標準提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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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萬元(含)以下部份應提撥百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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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萬元至六百萬元(含)部份應提撥百分之七.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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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萬元以上部份應提撥百分之十。 |
第六條 |
專案經費應由本會統籌,分季或按委託單位撥款進度撥付,計畫主持人亦得視實際需要申請預支;但須按季提報工作進度,並於計畫完成時提報研究成果。 |
第七條 |
執行專案計畫之人事(包括健保、勞保及退撫基金之僱主負擔部份),業務、旅費、維護、材料及設備等各項費用,應由計畫執行人負責依委託單位及本會相關會計規則在計畫經費核銷,其行政作業得由本會辦理。 |
第八條 |
專案計畫經費如涉及營利所得或委託案如涉及違約條款及法律責任時,應由計畫執行人(與本會團體會員合辦計畫為該團體會員法定負責人)依相關稅則規定報繳,並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
第九條 |
委託案如有損及本會聲譽者,本委員會應予與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提請理監事會議決議,爾後不再同意該主持人以本會名義接受委託計畫;如為本會專職人員,並得以解聘。 |
第十條 |
本會專職人員,不得以個人會員及其任何形式接受委託,違者解聘;團體會員及其受僱員工,亦不得以個人會員名義接受委託,違者除追繳管理費差額外,爾後不再同意以本會名義接受委託計畫。 |
第十一條 |
本作業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委員會討論議決之。 |
第十二條 |
本作業程序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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