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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章程

   民國六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六十七年九月二日台內社字第八0七七三三號函備查。
   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廿七日會員大會通過改名﹐內政部七十年一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六四六八四號函核准改名。
   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日會員大會修訂﹐內政部七十九年十月廿三日台內社字第八四三四一一號函備查。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十日台內社字第八四0六0一四號函備查。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九十六年一月九日台內社字第0九六000五0三四號函備查。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提出修訂內政部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0九七000六四七六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of       
                   Photogrammetry and Remote Sensing,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研究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發展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為宗旨。

第 三 條:

一、本會設總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二、凡在同一地區有會員一百人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立分會。

第 四 條:本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組織與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研究及辦理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學術、教育及訓練事項。

二、徵集圖書資料,調查研究發展國內外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

三、刊發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圖書刊物。

四、接受公私機關委託,研究設計及協助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項,不以營利
        為目的。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名譽會員。

五、永久會員。

第 七 條:個人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科系畢業,或曾受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專業訓練,                            或從事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有關工作三年以上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 八 條:團體會員:凡與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有關之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          本會團體會員。

第 九 條: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十 條:名譽會員:凡對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十人之署名推薦,經理事          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第十一條: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累積出席十次以上年度會員大會,中間且未有連續三年未出席之紀錄,得

                                      再一次繳足五年會費,申請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若連續三年(含)未出席年度會員

                                      入會則列入失聯會員名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惟

                   除名處分,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三、依照章程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應享左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此四權)

二、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權益。

三、免費享受本會會刊及優待價購本會圖書。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得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
                    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組織理事會。

第十七條:本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組織監事會。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於每屆選舉前提出應選名額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
                    單,由會員選舉,但所選之人不限於候選人名單上者。

第二十條:理事會為便利推行會務,得置秘書長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其人選
                    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
                    主管機關核備,又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一條: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意旨處理會務。並由組長、幹事協助之,必要得酌
                    用雇員。

第廿二條:本會新舊職員之交代,應於大會或年會閉會後一個月辦理完畢。

第廿三條: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協助推動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
                    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列席理事會,其組織
                    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四條:理事長總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位代
                    理之。

第廿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二、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重要職員之任免。

四、通過預算及決算。

五、審核會員資格。

六、保管本會基金財產。

七、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二、稽核本會財務。

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特別事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延期舉行,或
                    臨時召集之。

第廿九條:理監事會議原則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情延期,或舉行臨時會。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以會員繳納之會費為主,但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特別捐
                    款,或服務收入,其用途以用於本會目的事業為限。

第卅一條: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規定如左: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伍仟元以上(均以新台幣計算)。

第卅二條:會員逾期不繳會費,停止其應享之權益。連續四年以上仍未繳會費者,視為自
                    動退會。

第卅三條: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政府,或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研究機構,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卅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會員十人以上之
                    簽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內政部核准備案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