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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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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of
Photogrammetry and Remote Sensing,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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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會以研究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發展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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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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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設總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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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在同一地區有會員一百人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得設立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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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本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組織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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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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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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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及辦理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學術、教育及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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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集圖書資料,調查研究發展國內外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業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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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刊發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各項圖書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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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公私機關委託,研究設計及協助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事項,不以營利
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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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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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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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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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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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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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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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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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個人會員:凡在國內外大專院校有關科系畢業,或曾受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專業訓練,
或從事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有關工作三年以上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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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團體會員:凡與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有關之機關學校或團體,申請入會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 本會團體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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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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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名譽會員:凡對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會員十人之署名推薦,經理事 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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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累積出席十次以上年度會員大會,中間且未有連續三年未出席之紀錄,得
再一次繳足五年會費,申請為永久會員。永久會員若連續三年(含)未出席年度會員
入會則列入失聯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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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惟
除名處分,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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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左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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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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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任本會所指定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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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章程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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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會會員應享左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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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此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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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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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費享受本會會刊及優待價購本會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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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得請求可能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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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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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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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候補理事七人,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
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理事長一人,組織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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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就會員中選舉之,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組織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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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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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由理事會於每屆選舉前提出應選名額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
單,由會員選舉,但所選之人不限於候選人名單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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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理事會為便利推行會務,得置秘書長一人,組長及幹事若干人,分組辦事,其人選
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
主管機關核備,又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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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意旨處理會務。並由組長、幹事協助之,必要得酌
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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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本會新舊職員之交代,應於大會或年會閉會後一個月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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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協助推動會務。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
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列席理事會,其組織
簡則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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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職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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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理事長總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之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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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一位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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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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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決定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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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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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要職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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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預算及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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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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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管本會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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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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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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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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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核本會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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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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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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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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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特別事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延期舉行,或
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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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理監事會議原則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酌情延期,或舉行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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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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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以會員繳納之會費為主,但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特別捐
款,或服務收入,其用途以用於本會目的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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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本會各級會員之會費規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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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會員入會費伍佰元,常年會費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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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團體會員入會費伍仟元,常年會費伍仟元以上(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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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會員逾期不繳會費,停止其應享之權益。連續四年以上仍未繳會費者,視為自
動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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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本會組織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政府,或航空測量或遙感探測研究機構,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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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會員十人以上之
簽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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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內政部核准備案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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