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設置獎章辦法
民國七十年六月五日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七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三三五五一號函核准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內政部八十五年六月四日台內社字第八五一七0一號函備查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會章第二條之宗旨, 設置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頒贈本會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2. 主辦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第一條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會章第二條之宗旨,
設置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頒贈本會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1. 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2. 主辦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第二條 本項獎章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每年以一人為限。
第三條 本會會員三人以上,得於每年年會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 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將審查結果於年 會一個月前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無適當人選,則該年停發。
第三條 本會會員三人以上,得於每年年會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
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由本會獎章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將審查結果於年
會一個月前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如無適當人選,則該年停發。
第四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