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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服務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九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內政部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社字第八四0四一七九號函備查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第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十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十二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

第一條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為辦理本會章程相關規定之任務,特設立服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督辦本會對外服務業務。
第二條本委員會依照服務業務之類別,得設立不同業務部負責執行對外服務業務,各業務部之經理人稱為業務部執行長。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除秘書長、各業務部之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中二人為業務部員工代表。員工代表由全體業務部員工選舉之,但同一業務部至多只能推舉一位代表。其餘委員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請之,理事長提名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半數,本會監事不得為委員。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推之,但業務部執行長及員工代表不得為主任委員。
第四條本委員會之委員若有可能與業務部之業務有利益競爭或利益衝突之事項時,理事長應予解聘並重新提名補足之。
第五條本委員會接受社會各界委託辦理下列事項:
 1.研究設計及承辦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調查及測繪服務事項。
 2.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之技術顧問指導或諮詢服務事項。
 3.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人才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4.有關空間資訊處理系統開發及資源調查服務事項。
 5.其他有關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服務事項。
第六條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行文。其服務方式如下﹕
 1.服務事項由各業務部之執行長提出,呈報理事長同意後與委託人訂立合約或同意書辦理之。
 2.一般諮詢事項,免訂合約,由各業務部執行長送本委員會備查。
第七條除當然委員外,理事長提名之委員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至下屆理監事會成立)。會議由主任委員視需要召開,但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第八條為順利執行對外服務,服務委員會應擬定業務部組織辦法,送理監事聯席會報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第九條為維護本會聲譽,本委員會應對各業務部之服務品質負督導責任。凡與業務部員工福利、獎金評定方式等相關事項應由各業務部執行長送主任委員核備,並於本委員會會議上報告。
第十條本委員會應制訂各業務部執行長之聘任及評量辦法。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每年應對各業務部執行長至少評量一次,並將評量結果送理事長。
第十二條委員執行工作之車馬費及其它衍生費用由理事會議決之。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內。
第十四條本簡則經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