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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參加國際學術組織會議辦法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補助參加國際學術組織會議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第十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十四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第十四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O三年五月十七日第十八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三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七日第二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學術交流及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國際學術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補助之國際學術會議,係指本會正式參加為國家會員或地區會員之國際學術組織所舉辦之學術會議。
第三條本會補助參加之會議類別分二類。第一類為以論文發表或競賽為主體之學術會議。第二類為未辦理論文發表之國際組織行政會議。
第四條凡有論文發表或競賽之會議,本會僅補助論文或競賽已經該會議正式接受且有證明文件者,且同一篇論文或競賽僅補助一位作者(申請人)。
第五條凡無論文發表之國際組織行政會議,原則上本會僅對涉有會籍、會章修訂及其它與我國權益有關事項之會議並有該國際組織最高負責人之邀請函者進行補助,補助對象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及代表團正式成員。
第六條若理事長不克出席,得補助理事長指定之代理人。本會補助之評選條件如下:
 1.以往於本會學刊論文發表之情形。
 2.申請參加本次會議論文或競賽之學術價值。
 3.已獲其他機關之補助情形。
 4.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及舉辦活動之情形。
 5.其他可促進本會國際地位之事項。
第七條每一會員每年最多僅補助一次為限。
第八條申請時應向本會索取申請表填寫並檢具證明文件,於會期前至少六週向本會提出。本會將申請案送學術委員會審查後,於三週內作成決議,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接受補助者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發表之論文或競賽文案改寫後投稿於本會學刊,並取得正式投稿證明,隨相關單據檢送至本會核銷。有接本會委託協助辦理本會參與會議事務者,應遵守本會經費支用、報銷之規定。
第十條凡申請案件經學術委員會決議認定屬情形特殊者,得送請常務理事會討論。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