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中華民國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會章第二條之宗旨,設置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獎章(以下簡稱本項獎章),頒贈本會會員中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 
 | 
1. | 
在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上有顯著之成就或發明者。 | 
 | 
2. | 
主辦航空測量及遙感探測學術或事業,對國家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 
| 第二條 | 
本項獎章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牌及獎狀,每年以一人為限。 | 
| 第三條 | 
本項獎章之評選由本會獎章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 
| 第四條 | 
本會會員三人以上,得於每年年會三個月以前提名當年本項獎章候選人,並附充份有關證件,由本委員會審查,委員會將評選結果於年會一個月前報告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委員不得簽署提名獎章候選人,但如當屆無人提出候選人,或提出而未獲得委員會通過時,得於本委員會集會時,由委員三人以上署名另行提出獎章候選人提付審查。 | 
| 第六條 | 
候選人經過本委員會審查討論後,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為合格。如候選人為二位或二位以上,而無一人獲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時,應逐次淘汰其中得票最少者後再投票。如候選人中有本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應迴避投票。 | 
| 第七條 | 
在理事會對評選結果未作正式決定時,一切提名及審查與投票經過,均不公開。 | 
| 第八條 |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修訂時亦同。 |